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孚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虞萍虞佳瑄虞雅惠虞惠婷虞騏虞強 (遷出國外)、 虞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虞佳瑄之法定代理人 林佩芬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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