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瑋珊(原名張嘉瑄、張秋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瑋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341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2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3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惠玲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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