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О號A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新竹律師右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七頁判決法官欄誤載「法官陳珍如」,應更正為「法官王浦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裁判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上述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合依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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