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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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應預納郵費7,480元(係暫以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22人,加計債務人共23人,每份郵資共34元,共10份計算。計算式:【21+1】×34×10=7,48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曹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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