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15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峻碩
王晟瑋
被 告 吳珮彤 原名 吳瑞雲 .
被 告 鍾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吳珮彤與被告鍾家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贈與契
約關係無效。
被告鍾家齊應將前項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以贈與為原
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吳珮彤所
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
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可
資參照)。本件被告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
動產)在形式上既存在贈與契約關係,而原告主張該贈與契
約關係實屬無效,則此一法律關係之存否即不明確,將影響
原告基於債權人之法律上地位,且此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
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 吳朝安 於93年7月13日向原告聲請信
用卡,因未依約繳款,生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
1,981元,原告向其限定繼承人即被告吳珮彤請求清償上開
帳款,始察知系爭不動產業已以贈與為名移轉登記與被告吳
珮彤之夫即被告鍾家齊,因被告吳珮彤名下已無其他繼承財
產,且上開贈與行為係侵害原告債權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應屬無效。爰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
規定、第242條前段債權人之代位權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做何答辯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帳務值查詢資料、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戶籍
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縣場梅地政事務所98
年楊地字第105980號收件之系爭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核閱無
訛;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做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
效;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
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債務人怠於行使
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
利。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第113條、第242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
契約既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該債權行為應屬無效,於行
為當時知悉其無效之被告鍾家齊應負回復原狀,亦即將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吳珮
彤所有之責任。惟被告吳珮彤既怠於行使上開無效法律行為
之回復原狀請求權,且其已有就與原告間之信用卡債務給付
遲延及規避追償之情事,是原告自得因保全債權,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被告吳珮彤之上開權利,請求被告鍾家齊將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吳珮彤
所有。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之規定、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回復原狀請求權、第242
條前段債權人之代位權等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第
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薛福山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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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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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平方公│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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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桃園縣楊梅市○○段│664│建│7,023.05│1萬分之123│鍾家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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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主要用途│層次總面積(│權利範圍││
││││落地號│、建材│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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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楊│桃園縣楊│桃園縣│住宅、停│172.04(1層│全部││
││梅市和平│梅市梅高│楊梅市│車空間、│43.01、2層│││
││段620建│路2段61│和平段│鋼筋混凝│43.01、3層│││
││號│巷22弄10│664地│土造│43.01、4層│││
│物││號│號││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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