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徐玉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