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徐慧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精湧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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