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5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558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美商佛豆帶豆公司(FidoDidoInc.)代表人 詹姆士歐奇諾 Ja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倪伯萱 律師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商佛豆帶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月7日日以「威豆迪豆WIDOLDEDO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鞋子、圍巾、領帶、圍兜、襪子、服飾用及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等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4年5月27日中台異字第94002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註冊第0000000號『威豆迪豆WIDOLDEDO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7月18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