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審訴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沛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鈴媖書記官蔡妮君通譯盧致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沛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沛淳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2月1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8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7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8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3
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8月(共2罪)確定,上開8罪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6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3年6月確定(下稱第二案)。第一、二案接續執行,於101年1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1年8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3月27日2時許,在臺南市○○區○○道旁某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施用海洛因後不久,在同一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次。嗣於同日3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號住處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於員警尚未發覺其施用毒品犯行前,向員警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項、第2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蔡妮君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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