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劉雅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進順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52,51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新臺幣)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4,200元1.77全部34,2001.77=60,534元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4,200元11.24全部34,20011.24=384,408元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4,200元7.93全部34,2007.93=271,206元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4,200元9.81全部34,2009.81=335,502元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4,200元11.69全部34,20011.69=399,798元6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4,200元13.40全部34,20013.40=458,280元7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4,200元15.23全部34,20015.23=520,866元8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4,200元17.06全部34,20017.06=583,452元9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4,200元18.89全部34,20018.89=646,038元10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4,200元20.73全部34,20020.73=708,966元1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34,200元23.56全部34,20023.56=805,752元1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34,200元22.74全部34,20022.74=777,708元總計:5,952,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