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富三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富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富三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4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43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