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催字第十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巷玉┌─────────────────────────────────────────────────┐│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南投縣草屯鎮農會│97年4月30日│8,187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