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該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其餘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2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7年6月確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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