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再簡字第2號

原告無極天虛宮

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3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314號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原告即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最終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如臺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30日複丈成果圖所示面積22.34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止,按年給付原告28元」,經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314號判決認其訴全部有理由,而予准許,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1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元×22.34平方公尺=4,9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院104年度新簡字第314號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15元,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亦應核定為4,915元,並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一審計算,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心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