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11號聲請人甲○○住○○○○○區○○○路○段000巷00相對人乙○○○關係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關係人丙○○之出生年月日「民國83年5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9年7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