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467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陳威龍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0樓

被告 張瓊玉張偉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

被告 張麗治

張麗琴

張可妡張佳蓉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業經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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