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467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陳威龍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
被告 張麗治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業經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