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張吉平 等22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坤 等16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767、766、1064、1067、1066、1076、1056、1052、792、781、812、825地號等1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張吉平等22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