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朱瑾萍 被告 彭春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6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