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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