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