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72號聲請人 李美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拔群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股票│1│1000│├──┼──────────────┼────────┼──┼──┼──┤│00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股票│1│1000│├──┼──────────────┼────────┼──┼──┼──┤│00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股票│1│25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