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6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宋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6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益聚工業股份有限│80年12月11日│81年12月11日│10,000,000元│││公司 葉福生 ││││││葉福生││││││ 葉英昌 ││││││ 葉英泰 ││││├──┼────────┼──────┼──────┼───────┤│002│益聚工業股份有限│81年3月21日│81年9月17日│3,900,000元│││公司葉福生││││││葉福生││││││葉英昌││││││葉英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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