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490號債權人 張鈞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威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債務人所欠借款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
101年8月11日起算,聲請狀原聲請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起算,顯不合法,應具狀更正(亦得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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