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吳小浪 即三冠食品行代理人 彭湘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6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有限責任桃園縣立東│陽信商業銀行中壢分│101年10月22日│101,284元│AD九九一二四六│││1│興國民中學員生消費│行│││一││││合作社 吳佳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