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 陳棟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6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本票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蘇豈鋐蘇明賢 │90年9月26日│91年4月25日│1,680,000元│TH0五八三一九│││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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