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07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債務人許洺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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