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5號
聲請人 張偉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銓鋁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業已解散,聲請人提出解散登記等資料,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佑銓鋁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321號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准予備查在案,故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