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5號

聲請人 張偉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銓鋁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業已解散,聲請人提出解散登記等資料,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佑銓鋁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321號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准予備查在案,故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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