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高世杰
高世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高江鳳英 (即原設定之義務人、相對人之被繼承人)、相對人高世杰於民國(下同)91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3月28日起至131年3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1年4月4日登記在案。
三、第三人高江鳳英於91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30萬元,其約定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抵押借款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嗣第三人高江鳳英前於99年11月12日死亡,相對人高世杰、高世俊及第三人 高佩卿 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本借款分別自100年5月11日、10
0年4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萬4,454元、29萬9,98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於98年8月1日起讓與台灣區之營業予聲請人。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借款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活用綜合型房屋借款增補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北市│北投區│文林│三│873│建│149│6/24││├─┴───┴────┴────┴────┴────────┴─┴──────┴────┴──┤│備註:高世杰5/24、高世俊1/24│├──────────────────────────────────────────────┤│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118│台北市○○路29│台北市北投區文│鋼筋混凝土造│2層:90.53││全部││││8│巷10號2樓│林段3小段873│4層樓房│陽台:12.57││││││││地號││合計:103.1││││├─┴──┴───────┴───────┴──────┴───────┴─────┴──┴─┤│備註:高世杰5/6、高世俊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