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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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陳境泰 被告東萊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顏劉春霞 人被告 顏盛楠 原告與被告東萊機械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5,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