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上列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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