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0日,以94年度基簡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於同年6年6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月25日,以94年度瑞簡字第1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5年2月20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所請,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