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張淑梅張小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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