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6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宋幸純 債務人陳尚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