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6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曾政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