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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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868號聲請人 陳孫秀春 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TH341551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686,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簽發本票後,如有到期日之記載,必於到期日屆至始能提示;若無到期日之記載,則於提示時,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始得行使追索權。查本件聲請人 陳明 於113年2月1日提示本票,該提示日早於發票日(113年2月20日),發票行為尚未完成,事實上無從提示本票,難認業經合法之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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