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國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毒偵字第2145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陸玖壹公克)及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國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91公克),及查扣之吸食器2組,經鑑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45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69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及扣案毒品之吸食器2組,經鑑驗後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804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堪認均屬為違禁物。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及盛裝殘留前述毒品之吸食器2組,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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