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訴人 劉紀宗 即被告 卓敏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 黃郁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114,355元(見卷第117頁),應繳裁判費為243,984元,上訴人已繳242,796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