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黃秀鑾 失蹤人 黃邱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邱雀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黃邱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原籍設高雄市○○區○○街○○○號)於民國98年8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邱雀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黃邱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籍設高雄市○○區○○街○○○號)女兒,失蹤人黃邱雀於民國95年8月27日自原設籍地住處離家後即未返家、行方不明,失蹤人黃邱雀失蹤時已滿80歲,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0年司家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刊登廣告之報紙為證。
二、查失蹤人黃邱雀於95年8月27日自原設籍地住處離家後即未返家、行方不明,失蹤人黃邱雀失蹤時已滿80歲,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前經聲請本院100年司家催字第239號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0年7月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黃邱雀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失蹤人失蹤時已年滿80歲,失蹤滿3年,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另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高雄市政府警察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6月3日移署資處丹字第1000081428號函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向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查有關失蹤人之目前協尋結果、保險紀錄、就醫資料及入出境紀錄,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函復:「囑查本轄失蹤人黃邱雀之協尋結果,經通報各單位協尋迄今尚未尋獲,請察照。」等語,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0年5月31日高市警鳳分戶字第1000013305號函附卷可憑;另查詢國人入出境資料,經上開單位函復「查無國人黃邱雀入出境資料。」等語,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6月3日移署資處丹字第1000081428號函在卷足憑;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在監在押資料,並無失蹤人在監在押資料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可佐。又據勞工保險局函復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失蹤人無加保之紀錄,有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在卷可稽;另經本院查詢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經查並無失蹤人黃邱雀資料,亦有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一紙可佐,堪信聲請人主張信而有徵。
三、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黃邱雀死亡,應予准許。
四、次查,黃邱雀自95年8月27日失蹤,計至98年8月27日,已滿
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依法准予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