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夏健文 聲請人即債權人 顧庭臻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振勉 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麗琇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銘健 聲請人即債權人 袁世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柏丞 相對人即債務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夏健文等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