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楊惠萍 債務人 陳春俐 債務人 吳彥辰 債務人 吳麗芳
一、債務人陳春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春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吳彥辰、吳麗芳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640,266元│102年9月19日起至│百分之5.5│102年10月2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