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佑昌土木包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靜玫 訴訟代理人 劉秋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劉芷寧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金利興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北樹林分行111年12月17日27,971元F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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