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王慧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6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4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1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114100002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54100003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55100004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56100005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13910006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4610007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04710008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0510009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06100010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07100011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08100012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