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王文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劉芷寧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湯婉君彰化銀行立德分行112年10月14日200,000元MN0000000002湯婉君彰化銀行立德分行112年10月21日134,140元MN0000000003晶茂食品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蘆洲分行112年9月29日522,750元D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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