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1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10月25日起至131年10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1)330,000元、(2)1,500,000元,合計為1,830,000元,其中:第(1)筆借款動支期限自94年6月22日起至95年6月21日止,動支期限內並得隨時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上開動支期限屆滿時,如相對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聲請人銀行依規定審查同意者,動支期限繼續有效1年,原契約未還之金額,即視為依新約所動用之借款,其後亦同,惟續約後最終期限至民國97年6月21日止,本契約動支期限依前項約定屆至之翌日,相對人應將本息一次如數清償,約定利息依聲請人銀行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6.39%計息,嗣後若調整上開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時,應自調整日起,按新利率加上上述加碼計息。第(2)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22日起至101年3月25日止,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分84期將借款金額百分之40本金還清,並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將餘額一次清償,約定利息按聲請人銀行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69%計算,嗣後聲請人銀行調整上開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時,應自調整日起按新利率加上述加碼計息。前開借款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屆期時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債務均已到期。詎相對人自95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金滿意短期循環貸款契約影本、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鎮○○段1559、1565、1598、1599、1600建號等共同使用部分,為專有部分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具有同一經濟價值目的,不能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為專有部分之從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就此部分應一併予拍賣。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5年度拍字第1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東安││361│建││22│03│60/10000│││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06│宜蘭縣羅│宜蘭縣羅│住家用鋼│第3層│││││69.93│陽台│8.93│平方│全部│共同使││1││東鎮禮運│東鎮東安│筋混凝土│69.93││││││││公尺││用部分││││路62號3│段361地│造13層│││││││││││東安段││││樓之8│號││││││││││││1559、│││││││││││││││││1565、│││││││││││││││││1598、│││││││││││││││││1599、│││││││││││││││││1600│││││││││││││││││建號(│││││││││││││││││含停車│││││││││││││││││位編號│││││││││││││││││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