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竣宇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竣宇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接續執行,甫於民國105年5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先於106年6月16日白天某不詳時間,在新竹市○○街某處,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某不詳之人所駕駛之銀色車輛發生行車糾紛後,隨即尾隨該人抵達新竹市○區○○街,被告楊竣宇見該人走入東山街12巷10、12號之4樓公寓內,得悉該人居住處後,遂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泉 」之成年男子,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當日晚間10時50分許,駕駛其上開自用小客車抵達該處公寓,共同持自備之藍色及黑色油漆朝該處公寓1樓大門潑灑,致該住處大門及對講機等遭油漆覆蓋,而致生損害於該等物品外觀完好及保護之功能。嗣該處住戶即告訴人 蕭素貞 發覺,始報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該處公寓住戶即告訴人蕭素貞、 鍾聖明江佳濤王品文林鈺鈞黃啟明徐秋滿劉文博 告訴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楊竣宇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蕭素貞、鍾聖明、江佳濤、王品文、林鈺鈞、黃啟明、徐秋滿、劉文博等8人告訴被告楊竣宇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
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蕭素貞業已於107年5月16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被告楊竣宇之告訴,且告訴人蕭素貞、鍾聖明、江佳濤、王品文、林鈺鈞、黃啟明、徐秋滿、劉文博等8人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廷勳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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