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鉦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114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9時19分,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凱平書記官鍾佩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文鉦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文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1月17日9時45分許,侵入位在新竹縣○○鎮○○路○段○○○巷○○號大樓之附屬地下室(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正翻找 何孟帆 所有之箱子搜尋財物之際,經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范福光 自監視器畫面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有第4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鍾佩芳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