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834號聲請人 陳儒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證明文件。
三、釋明被繼承人 賴柏翔 是否仍有可繼承之遺產正在進行訴訟。
四、釋明被繼承人賴柏翔之遺產為何?並補陳被繼承人賴柏翔之財產、所得清單。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