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217號聲請人 徐月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宋咅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為「宋咅蓁」?因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所載姓名與本票影本所示不相符。請具狀更正為正確姓名。
㈡台端聲請2紙本票(金額各為新台幣150,000元),今請求金
額為新台幣共240,000元,請具狀釋明各該本票所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