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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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54號聲請人 張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二四七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二四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一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江柏翰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54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2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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