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葉庭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1年9月12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2年3月1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
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彩燕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文玲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89ND0000000-0│1│1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