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14號原告新加坡商矽比科亞洲有限公司寶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以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江政峰 律師被告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修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拾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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